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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0-04-10浏览次数:0 来源: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限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至70年,机动地承包期为3年,四荒地100年

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合同内容规定: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的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规定:现有耕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拍卖和承包给农民开发治理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试用期一百年不变。

三、《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无效合同规定:(一)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二)违背民主公开方式的;(三)采取欺诈胁迫或杖权垄断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四)发包项目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方的;

第二十条: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规定:(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二)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因,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三)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四)承包方在履约期间丧失承包能力的;(五)因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中止的;(六)承包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被国家征用或调整的;产品价格的一般性涨落,不得作为变更合同的依据。因产品价格发生较大幅度的涨落,造成明显分配不合理的,可根据公布的物价指数和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承包指标。

第二十七条:缴纳承包费规定: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缴纳承包费或产品,发包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要求承包方补交并赔偿经济损失,直至收回发包的项目。但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兑现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办法、款额兑现承包合同,不得随意拖延时间、更改办法、减免指标,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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